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63號

原告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被告 吳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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