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0號至105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 視亨 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57號、第2064號及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96號、第425號、第198號、第216號、第234號、第322號、第439號、第206號、第229號、第276號、第42
9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所示13件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與聲請人間具有深仇大恨,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越權、仗勢參與審理,習慣性吃案、包庇,欺民欺法,意圖吃案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又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451條、第468條、第
469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及憲法第24條之規定,爰聲請如附表所示13件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如附表所示13件聲請迴避事件,聲請如附表所示「承審法官」欄位所示法官迴避,惟本院如附表所示13件聲請迴避事件已分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日期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如附表所示13件聲請迴避事件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13件聲請迴避事件程序終結後始具狀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提出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13件聲請迴避事件之各該承審法官迴避,此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該書狀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如附表所示13件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從聲請各該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另查部分聲請人並非各該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詳如附表所示),當無權聲請上開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家慧
法官許勻睿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
┌──┬──────────┬──────┬───────┬──────┐│編號│聲請迴避之原事件案│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聲請迴避案件│││號│(民國)│(承審法官)│聲請人│├──┼──────────┼──────┼───────┼──────┤│1│104年度聲字第2057號│105年3月25日│ 姜悌文 │魏高明│││││ 林佑珊 ││││││ 徐淑芬 ││├──┼──────────┼──────┼───────┼──────┤│2│104年度聲字第2064號│105年3月25日│姜悌文│魏高明│││││林佑珊│廖秀松│││││徐淑芬││├──┼──────────┼──────┼───────┼──────┤│3│105年度聲字第296號│105年3月28日│ 黃柄縉 │同本件聲請人│││││ 陳智暉 ││││││ 蕭涵勻 ││├──┼──────────┼──────┼───────┼──────┤│4│105年度聲字第425號│105年3月25日│ 賴惠慈 │魏高明│││││ 郭顏毓 ││││││ 劉台安 ││├──┼──────────┼──────┼───────┼──────┤│5│105年度聲字第198號│105年3月28日│黃柄縉│魏高明│││││陳智暉│百視亨企業有│││││蕭涵勻│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魏陳秀芳 ││││││廖秀松│├──┼──────────┼──────┼───────┼──────┤│6│105年度聲字第216號│105年3月28日│黃柄縉│同本件聲請人│││││陳智暉││││││蕭涵勻││├──┼──────────┼──────┼───────┼──────┤│7│105年度聲字第234號│105年3月28日│黃柄縉│魏高明│││││陳智暉│魏陳秀芳│││││蕭涵勻│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8│105年度聲字第322號│105年3月28日│黃柄縉│同本件聲請人│││││陳智暉││││││蕭涵勻││├──┼──────────┼──────┼───────┼──────┤│9│105年度聲字第439號│105年3月25日│ 徐千惠 │魏高明│││││ 詹慶堂 ││││││ 蘇嘉豐 ││││││││├──┼──────────┼──────┼───────┼──────┤│10│105年度聲字第206號│105年3月28日│黃柄縉│同本件聲請人│││││陳智暉││││││蕭涵勻││├──┼──────────┼──────┼───────┼──────┤│11│105年度聲字第229號│105年3月28日│黃柄縉│同本件聲請人│││││陳智暉││││││蕭涵勻││├──┼──────────┼──────┼───────┼──────┤│12│105年度聲字第276號│105年3月28日│黃柄縉│同本件聲請人│││││陳智暉││││││蕭涵勻││├──┼──────────┼──────┼───────┼──────┤│13│105年度聲字第429號│105年3月25日│黃柄縉│魏高明│││││ 吳佳樺 │廖秀松│││││ 林欣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