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09號聲請人 黃貴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冠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請聲請狀附表內容,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624928)1紙,附表記載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惟票面金額記載為350萬2仟元,故請確認系爭本票係已部分清償,或係附表金額記載有誤,請具狀陳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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