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柒張、帳冊貳本、錄音帶參捲、對獎單伍張、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富美犯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簽注香港六合彩之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211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單7張、帳冊2本、錄音帶3捲、對獎單5張、傳真機1台等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字第192號),均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某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提供其嘉義縣東石鄉○○村○○0○00號住處,做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以室內電話00-0000000號作為傳真簽賭號碼,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並以「二星」、「三星」之賭博型式,供不特定之賭客向被告簽選號碼並下注,賭博方式為每簽選1支「二星」,賭金為新臺幣(下同)80元,簽中者可得彩金5,700元,每簽選1支「三星」,賭金為75元,簽中者可得彩金57,000元,若未簽中,則所簽注之賭金悉歸陳富美所有,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對賭財物。嗣於100年2月1日下午7時42分許,為警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被告經營六合彩,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單7張、帳冊2本、錄音帶3捲、對獎單5張、傳真機1台等物。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上述犯行,以緩起訴為適當,而以100年度偵字第121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4月14日確定,101年4月13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相關卷證及上述緩起訴處分書1份可參。是扣案之六合彩簽單7張、帳冊2本、錄音帶3捲、對獎單5張、傳真機1台等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卷(參警卷第2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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