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五號聲請人 楊士昌 上列聲請人因 楊立 祭祀公業與 楊敬德 間請求拆屋還地再抗告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以再抗告人為限。聲請人楊士昌並非楊立祭祀公業與楊敬德間請求拆屋還地再抗告事件之當事人,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邱瑞祥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一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