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7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偉股書記官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惠明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樂口餐飲之薪資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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