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 諶佳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俐慧 律師被告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峻輔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冬山鄉公所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前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94元(見本案卷卷皮黏貼之原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惟經本院與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6日至現場履勘,測量結果占有系爭土地面積244.93平方公尺(計算式:242.31+2.02+0.6=244.93),有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見本案卷第193頁),又系爭土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100元(見本案卷第19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678,163元(計算式:244.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100元/平方公尺=4,678,1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47,332元,扣除原告已繳31,294元,尚應補繳16,03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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