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3│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4│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5│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