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22號
聲請人 黃芯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一夫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表明本票2張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三、相對人黃一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