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80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之1號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信用之貸款約定書第18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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