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6號聲請人 何建立 上列聲請人何建立因與相對人 田泰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何建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田泰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