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侯益鑫 即名冠實業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雯 即銘晟實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8,27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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