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445號債權人臺中市龍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高瑞聰 債務人 黃琨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