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67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双盛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97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