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七號上訴人 吳嘉興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吳嘉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於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論敘綦詳。復以本件未因上訴人供述毒品之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併予補充說明。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泛稱其經警查獲時,適在 蔡晉祥 住處樓下,警方未積極追查蔡晉祥下落,侵害其權益等語,徒就原判決已調查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