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8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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