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2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男28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自字第駕裁80-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 陳建良 前於93年間中旬因駕駛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高雄市○○區○○路與大中路口,因未兩段式左轉,經由警方逕行舉發,經裁決應罰鍰新台幣600元。惟異議人因在外地工作,家屬並未通知,因而遭監理單位寄發「一次裁罰通知書」,而該期間異議人因在外地工作,家屬亦未告知,直至返家過春節時,才發覺通知書,本欲前往監理站繳納罰款,為因監理單位告知已寄發一次裁罰通知,異議人因而遭吊銷駕照,因為此一次裁罰通知書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之規定,爰聲請撤銷上開裁罰處分。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異議之處分,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所為高監自字第駕裁80-B00000000號之裁決處分,而該裁決處分係因被告於93年7月11日上午11時56分許,在高雄市○○路與大中路口,因騎乘機車轉左彎未兩段式左轉,為警攔查後,當場摯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交由異議人收執,嗣因異議人未自行繳納,始經原處分機關於93年11月12日作成本件裁決處分,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異議人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住處住所,由異議人之父即 陳二六 代為收取,此有前開裁決書及送達證影本各1紙在卷可證。衡諸本件異議人違規地點在高雄市區內,是縱令被告確係於台北地區工作,然可知異議人自應有返回高雄地區之情形,甚且,異議人係為警當場攔查,並經警方當場摯發舉發單交付收受,是其當應知悉有本件違規裁罰存在之可能,而本件裁決業經原處分機關於93年11月15日即已送達異議人已收受上開裁決書,其辯稱:家人忘記交付,直至94年農曆過年始知有本件裁決云云,不足採信。從而,本件異議人係遲至94年3月1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有異議人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及其上之本院收案章戳在卷可查,業已逾前開法定之20日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異議權已經喪失,本件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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