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易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3431號)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4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3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10077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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