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32號原告甲○○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告丁○○
台中市○壬○○庚○○○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戊○○法定代理人癸○○
丙○○
台中市○被告乙○
台中市○丙○○
台中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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