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11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青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400元,尚欠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文進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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