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350號

上訴人 洪國震

被上訴人 吳聰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被訴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三、綜上,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吳錦佳

                   法 官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