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350號
上訴人 洪國震
被上訴人 吳聰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被訴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三、綜上,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吳錦佳
法 官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