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他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他字第10號抗告人 呂建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中山區公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107年度他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