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69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邵○嘉、盧○程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成立調解,經告訴人邵○嘉、盧○程撤回其等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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