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14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係書狀應記載事項,查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未載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住所,是請釋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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