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台附字第15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李育儒 律師被上訴人 辜仲諒
張明田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辜仲諒、張明田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駁回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訴。而檢察官就此部分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章銘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