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2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95年度催字第6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文正 │第一商業銀│025041│53,900元│87年11月6日│0000000│││││行路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