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戴雲婷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0000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NX-000000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