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98號
原   告  陳靜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鴻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之證明(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之房屋最近
一年度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