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16號原告 凃嘉亨 被告 賴郁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郁駿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凃嘉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陳盈呈法官謝昀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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