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相對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六八號裁定對於相對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王茂修法官吳麗女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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