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皓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及其餘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4月。
㈡另衡酌附表編號2、4均為恐嚇取財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甚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傷害恐嚇取財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4日109年6月17日109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第26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第2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110年度訴字第955號110年度訴字第955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9日112年1月18日112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110年度訴字第955號110年度訴字第9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3日112年2月21日112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59號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81號。⒉附表編號2至4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罪名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第2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955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9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81號。⒉附表編號2至4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