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193號
聲請人 涂原富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次之犯行,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一)判處罪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270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
合法駁回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
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
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
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
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
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
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
大法官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