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764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