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王舒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景誼
潘文莘
一、債務人江景誼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零壹萬參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江景誼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參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第二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江景誼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文莘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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