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語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玖佰捌拾肆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柒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1499號)
(一)、債務人洪語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9月20日止累計56,713元正未給付,其中51,499元為消費款;2,834元為循環利息;2,3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語蘋於99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
元,約定自99年11月11日起至104年11月11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21日止累計179,836元正未給付,其中173,126元為本金;5,726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語蘋於100年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
0元,約定自100年1月26日起至105年1月2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2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21日止累計106,777元正未給付,其中103,128元為本金;3,265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洪語蘋於100年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10,93
6元,約定自100年1月26日起至105年1月2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2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9月21日止累計107,683元正未給付,其中104,005元為本金;3,294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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