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7號
聲請人 張惠卿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新凱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8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