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柏儀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8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