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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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阿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阿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阿進前所受之裁判如下:㈠因贓物案件,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㈡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計3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