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7年度催字第679號聲請人德士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文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催字第6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黃清政臺灣銀行世貿中心│79,745元│97年3月31日│AB0000000│4個月││││分行│││││├──┼─────────┼────────┼───────┼──────┼─────┼──────┤│002│黃清政│臺灣銀行世貿中心│40,180元│97年5月1日│AB0000000│5個月││││分行│││││├──┼─────────┼────────┼───────┼──────┼─────┼──────┤│003│黃清政│臺灣銀行世貿中心│34,000元│97年6月5日│AB0000000│6個月││││分行│││││├──┼─────────┼────────┼───────┼──────┼─────┼──────┤│004│黃清政│臺灣銀行世貿中心│34,000元│97年7月5日│AB0000000│7個月││││分行│││││├──┼─────────┼────────┼───────┼──────┼─────┼──────┤│005│黃清政│臺灣銀行世貿中心│34,000元│97年8月5日│AB0000000│8個月││││分行│││││├──┼─────────┼────────┼───────┼──────┼─────┼──────┤│006│德士康國際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南門│11,851元│97年2月29日│AA0000000│3個月│││熊文亮│分行│││││├──┼─────────┼────────┼───────┼──────┼─────┼──────┤│007│紅豆茶葉行 劉麗玲萬泰商業銀行 松山 │23,400元│97年2月16日│AU0000000│3個月││││分行│││││├──┼─────────┼────────┼───────┼──────┼─────┼──────┤│008│西祺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4,607元│97年2月28日│PQ0000000│3個月│││ 靳蔚文 │五洲分行│││││├──┼─────────┼────────┼───────┼──────┼─────┼──────┤│009│紅豆茶葉行劉麗玲│萬泰商業銀行松山│35,320元│97年4月4日│AU0000000│4個月││││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周素芸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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