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曾再發被告 林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孫嘉偉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曾再發被告 林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