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75號聲請人 陳味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天祈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陳天祈(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天祈之侄,陳天祈於民國93年9月1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陳天祈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高雄市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復有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6年1月11日高市殯處雄字第10670015900號函等影本各件為證,且失蹤人陳天祈迄今仍未被尋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函在卷可徵,是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7年為真實,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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