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84號
原   告  馬成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顯榮 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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