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84號
原 告 馬成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顯榮 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