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199號債權人佳茂康朵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龔仕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俊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㈢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管委會社區
規約全部之影本。)㈣提出債務人張俊相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12)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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