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70號原告 蔡昱珉 以上原告與被告 王武雄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後,原告追加起訴(按應係擴張請求之金額)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2,557,750元,依據原告請求之總金額計算,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6,344元,扣除原告之請求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免納裁判費部分新台幣15,256元(按新台幣1,431,581元計算裁判費〈原附帶民事起訴請求1,508,081元,原告嗣撤回其中車輛損毀50,000元、補修學分15,000元、安全帽等11,500元〉),尚不足新臺幣11,0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