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偉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偉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偉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298號裁判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揆之前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裁判意旨,仍得與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考量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編號4至5等四罪為相同犯罪類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於合併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3至
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3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3月07日│106年03月30日為警採│106年10月底某日││││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86號│字第1175號│第148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6│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6│107年度審簡字第134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6月20日│107年06月20日│107年12月20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6│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6│107年度審簡字第1342││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06月20日│107年06月20日│108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8月09日2時5│106年11月24日15時48││││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44號│字第28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342│107年度審簡字第134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342│107年度審簡字第1342│││判決││號│號│││├────┼──────────┼──────────┼──────────┤││判決│108年01月21日│108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