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 徐美琇 相對人 古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貳仟元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6月2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89年7月3日所立借款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等件影本,以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苑裡鎮│中正││788││606.99│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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