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慧怡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林芥宇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世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世郎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0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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