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務人 郭嘉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