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78號聲請人 周松柏 聲請人 周世明 聲請人 賴周麗蘭 聲請人 周麗燕 聲請人 李繼立 聲請人 李泓璉 聲請人 李瑺玲 聲請人 李鳳茹 聲請人 周楊枝秀 聲請人 周佩珊 聲請人 周佩儀 聲請人 周添福 聲請人 周添裕 聲請人 周添富 聲請人 周淑茱 聲請人 周淑貞 相對人 周明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惟因相對人周明毅於民國99年9月6日出境迄今,經郵務人員以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件為證。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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