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正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業經其不起訴處分在案(93年度偵字第33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IC板壹片、賭資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被告謝正統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93年度偵字第339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當場扣得之電子遊戲機臺( 小瑪俐 )IC板1片及機具內之賭資合計新臺幣150元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審核聲請人本件聲請,認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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